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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林先生問:我本身在經營衣服買賣,今年一月間為了提高衣服銷售量,特別花錢請模特兒及攝影師將所販賣的衣服拍攝照片完成,公開在公司網站供消費者參考購買,未料在十二月初在網路上發現張先生在其網拍衣服網站上直接剽竊我公司網站上照片,究竟他的行為有無刑事上責任? ?
答:本案涉及到《著作權法》,首先要介紹我國的著作權取得採創作保護主義,即於著作完成時,得享有著作權而受著作權法之保護,無須履行登記或註冊之手續,因此若林先生可以提出與攝影師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出資人即林先生享有,則攝影師拍攝模特兒試穿衣服照片符合已完成、具有原創性、具有獨特性、人類精神之創作及必須具有一定之表現形式等取得著作權之要件,照片完成時毋庸發表、註冊或出版,即可取得著作權,他人非經林先生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使用。
在網路上將照片等著作上載、下載、轉貼、傳送、儲存,都是屬於著作權所規範之重製行為。林生生請攝影師將模特兒試穿其公司衣服所拍攝之照片,具有思想、感情表現一定影像之著作,屬於著作權法之攝影著作類型,而張先生未經林先生同意或授權直接在其網拍衣服網站上直接剽竊引用,將會侵害林先生之重製權。
林先生的照片除了享有重製權外,另外還具有公開傳輸權。張先生欲透過網路科技之特性,使消費者得各自選定時間或地點接收林先生網路上照片,藉由點選瀏覽、觀賞照片,透過照片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之內容,仍事先須取得林先生同意或授權,均屬於侵害林先生之著作財產權,造成林先生於商業競爭上之損失。
因此,張先生除了可能會涉及《著作權法》重製及公開傳輸方法之刑事責任外,尚有民事上損害賠償負擔,實不可不慎。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劉修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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